長期以來,醫院一直受到社會的重視,醫療廢水排放是一個非常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醫療廢水是日常排放大、潛在疾病危害大的污水之一,無疑對我們的生活有很大影響。因此,我們有必要了解醫療廢水是否得到有效處理,如何安全處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近日,某生態環境match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當地A綜合醫院(以下簡稱:“A醫院")日常經營中產生醫療廢水,通過生態環境監測站現場采樣,發現有廢水外排,同時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該該醫院所排放的醫療廢水中SS超過《醫療機構水污染排放標準》(GB18466-2005)0.6倍。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污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fanzui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理結果
根據相關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對A醫院超標排放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醫療污水的來源主要包括醫療機構門診、病房、手術室、各類檢驗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間等處。這些設施在醫療過程中,會產生各種廢水,包括病人排泄物、醫療設備清洗水、藥品殘留水等。這些廢水中含有大量的病原體、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等危險物質,對環境和人類健康都會造成極大的危害。
3、是否所有的醫療機構都要建立污水處理系統?
按照《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4.1.3 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及《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有條件的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醫療機構應配備污水處理設施,并設專(兼)職人員負責,健全制度,明確職責;設備運行正常,藥品按時投放、定期進行監測,登記項目齊全,資料保存完整,污水排放符合國家標準。
沒有條件的或20張床位以下的基層醫療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
1、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排放一律執行表1的規定;
2、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
直接或者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準,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污水,執行預處理標準。
5、若發現醫療廢水檢測結果不符合要求,該如何做呢?
醫療機構發現廢水檢測結果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查找原因,如廢水是否消毒,消毒劑是否有效,是否足量使用消毒劑,廢水處理設備是否正常運轉等,及時找出癥結所在,消除隱患。
醫療機構未進行污水檢測,未執行《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違反了《消毒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那么,針對醫療廢水處理問題,是否可以一站式快速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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